法官公正辦案 被告贈錦旗表感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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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山網訊 今日一早,家住高橋鎮(zhèn)的潘大爺踏著上班的點趕到辛豐法庭,將一面“公正執(zhí)法清正廉潔”的大紅錦旗送到了法官羅曉文的手中,對其查明案件事實,公正判決表示感謝。據了解,潘大爺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被告之一。
2017年,被告蔣某與被告方某口頭約定,由方某對蔣某所有的位于丹徒區(qū)高橋鎮(zhèn)的房屋進行翻修,并在房屋西側另新建兩間房屋。因房屋翻修需要將外墻壁上原有的水泥石灰鏟掉后貼瓷磚,方某遂聯(lián)系到經常為其提供勞務的被告潘某,潘大爺又聯(lián)系到原告楊某及案外人嵇某,由二人具體負責施工。
后楊某、嵇某來到蔣某家鏟水泥石灰,方某為二人提供了腳手架,當日下午,楊某從腳手架上跌落受傷,先后兩次被送往鎮(zhèn)江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治療。后經鑒定,楊某遲發(fā)性脾破裂行脾切除術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,兩側多發(fā)性肋骨骨折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。另查明,楊某、方某等人均不具有瓦工資質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該案中,被告方某承包蔣某房屋墻壁貼瓷磚并新建兩間房屋工程,鏟除原房屋墻壁上的水泥石灰是貼瓷磚的前置事項和附隨工作,且原告是被告方某通過潘某喊來務工的,鏟水泥石灰的腳手架也是方某提供的,故應認定楊某與方某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。楊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,方某在安全管理、工作安排方面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;被告蔣某將房屋修建工程發(fā)包給沒有建筑工匠資質的被告方某施工,存在選任過失,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;楊某系在鏟水泥石灰過程中從腳手架上跌落而受傷,自身對危險疏于防范,存在過錯,故適當減輕方某、蔣某的賠償責任;而由于潘某僅是原告楊某與被告方某之間勞務關系的聯(lián)系人和介紹人,其與楊某之間沒有形成勞務關系,楊某的勞動報酬不是潘某實際給付,故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,于法無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
根據原告的主張和舉證,法院確認其各項損失共計293920.39元。同時,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,法院判決由被告蔣某、方某對原告楊某的損害分別承擔15%、55%的賠償責任,即分別賠償44088元、161656.2元,并駁回原告楊某對被告潘某的訴訟請求。案件其他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鎮(zhèn)江中院,中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吳安娜 謝丹)
責任編輯:董禮